故意傷害造成尾骨錯位司法鑑定是什麼傷?
一、故意傷害造成尾骨錯位司法鑑定是什麼傷?
尾骨骨折屬於輕傷。輕傷是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1、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
2、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故意傷害的區分
1、與一般毆打的界限
一般毆打行為只是給他人造成暫時性的肉體疼痛,或使他人神經受到輕微,但沒有破壞他人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故不構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毆打行為表面上給他人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顯著輕微,即按《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不構成輕傷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因此,在區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時,既要考慮行為是否給人體組織及器官機能造成了損害,又要考察損害的程度。
2、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況講,兩罪並不難區分,但在碰遇故意殺人未遂造成傷害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種情況時,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內容。如果行為人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觀上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認定;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司法實踐中,要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強度、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行為人作案前後的表現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3、與過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在故意傷害致死的情況下,二者相近之處是: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在主觀上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往往都表現為過失的心理態度。二罪根本區別在於,前罪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其死亡結果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後罪沒有犯罪的故意,是由於過失致人死亡。司法實踐中,依據案情查明行為人有無犯罪故意,對劃清二罪的界限,至關重要。
4、強姦、搶劫過程中情節
一般作為相應罪的加重情節,不再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5、與其他犯罪
刑法第234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即行為人在實施其他犯罪的過程中,傷害他人,刑法另有規定的,應按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如犯強姦、搶劫、放火等罪致人傷害的,應分別依照各相應條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傷害罪論處。
綜合上面所説的,故意傷害造成他人受害那麼必定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如果受害者的傷情比較嚴重的話,那麼就可以申請司法的鑑定,不管是輕傷還是重傷,那麼都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從而讓受害者的權益受到保護,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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