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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司法鑑定標準怎麼樣?

故意傷害罪司法鑑定標準怎麼樣?

在我們的生產生活中,總是會遇到很多出乎意料的事情,總是會有一些奇怪的人有着奇怪的想法。對於故意傷害這樣的行為,就足以説明,這個人在心理上是不健康的,故意傷害罪,應該時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並且非法的傷害受害人的身體並且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的行為。那麼故意傷害罪司法鑑定標準怎麼樣?

一、 故意傷害罪的定義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1] 。故意傷害罪雖然有3個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將同種數罪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情節,如果按一罪論處,難以實現罪刑相適應。

二、故意傷害罪鑑定標準的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中規定的法律法規給出方法及步驟如下:

1、根據刑法第95條的規定,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害。其中,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喪失聽覺是指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或者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喪失視覺是指損傷後一眼盲,或者兩眼視力低,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或者眼損傷或-腦損傷致使視力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是指除上述傷害之外的損傷,如嚴重的燒傷、燙傷等。

2、所謂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原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

3、評定傷害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的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繫的併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鑑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既不能因臨牀治療好轉、愈後良好而減輕原損傷程度,也不能因治療處理失誤或者因損傷使原病情加重以及個體特異體質而加重原損傷程度。

以上就是故意傷害罪司法鑑定標準的詳細內容,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故意傷害這一行為是極其惡劣的,嚴重的敗壞了社會的風氣,損害了社會經濟秩序,對於行為人,我國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應該嚴厲的懲罰罪犯,為受害人伸張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