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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能取保候審嗎?

批捕後能取保候審嗎?

一、什麼是取保候審?

我國,取保候審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並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二、批捕後能取保候審嗎?

批捕後如果符合條件的是可以取保候審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取保候審符合條件也是可以改為逮捕的。

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情形主要包括: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並決定是人保、財產保,還是人保與財產保並用。

具體來説,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滿足下列條件則在被逮捕後仍然可以取保候審:

1、行為人是預備犯或者中止犯;

2、行為人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3、行為人所犯的罪是過失犯罪的;

4、行為人的行為屬於防衞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

5、行為人是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6、行為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週歲的人;

7、行為人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8、行為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9、行為人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10、行為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11、行為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以及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