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一、不適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如果符合下面幾種情況的,就不可以取保候審:
第一,屬於累犯的,就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以內再次犯了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就屬於累犯;
第二,在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能取保候審。比如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就屬於主犯;
第三,用自傷、自殘等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也不能適用取保候審;
第四,犯罪嫌疑人涉嫌嚴重暴力犯罪的,比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都屬於嚴重暴力犯罪;第五,如果涉嫌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也不能取保候審。不會因為串供而取保候審的,同案犯本來就不能關押在一起。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才可以取保候審: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期間可以上班嗎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中僅列明被取保侯任人應遵守的規定,包括對其行蹤的控制,及時到案的保證,以及不得干擾案件的偵查、審判等。特別情況會進一步限制被取保候審人的通信、行動以及從事某些活動的自由。但並沒有明文規定,被取保候審人不得繼續工作。由於被取保候審人的工作性質不同,對工作的影響程度也不同。
(一)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取保候審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因此需要將行蹤報告給公檢法機關。原則上,在法院給出有罪判決前,犯罪嫌疑人均屬無罪。但對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通知》中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
(二)非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對於非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取保候審期間的工作、工資問題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若被取保候審人的工作與被偵查、起訴、審判的犯罪行為相關,會公檢法機關處於偵查、審查的需要,嫌疑人是無法正常繼續工作的。但若工作與犯罪行為無關,那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符合單位規定與法律相關規定的情況下,被取保候審人是可以繼續工作的。
(三)工作與相關罪名是否有關
若被取保候審人的其工作的原因而與其可能觸犯的罪名有關,例如財務人員涉及職務侵佔,那麼就需要暫停相關工作,以便偵查、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不受干擾。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就是取保候審這樣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是有明文的法律規定的,主要就是集中在《刑事訴訟法》當中,如果有一些特殊的法定情形的話,是不能夠適用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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