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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財產分割如何分配?

再婚老人財產分割如何分配?

一、再婚老人財產分割如何分配

再婚老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再婚老人的婚前財產雖然歸個人所有,但婚後所得依法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使用。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

或許正因為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很多子女會反對父母再婚,亦或是要求老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約定各方的財產由各方子女繼承。

如果老人婚前對財產進行了約定,那就依照約定來認定;如未約定各自財產的權屬,那就只能按照法律規定來認定。

民法典具體規定為: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許多的家庭中會有的老人在晚年時期又找了新的伴侶並且經過法律的登記後成為再婚的夫妻,此時老人的兒女會對其財產的分割產生比較多的疑惑,因為認為老人的財產不應該和再婚的對象分配,但實際上不管年齡多大法律都是保護夫妻的共有的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