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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30天取保有案底嗎

當事人被刑事拘留過三十天後取保候審的,只要沒有被法院定罪,則不屬於有案底(即有犯罪記錄)。 所謂案底,就是司法機關對行為人處罰後所保留的案件卷宗, 一般指當事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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