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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取保候審要什麼條件?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等情況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具體條件如下:

拘留所取保候審要什麼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被拘留所拘留之後想要辦理取保候審得要符合條件才能夠辦理,取保出去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取保的條件之一,不管是有重病或者是哺乳期的婦女都是要符合該條件,或者是被判處管制或者有期徒刑的但是緩刑的犯罪嫌疑人,也得要符合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