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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的條件一般有哪些?

一、保釋的條件一般有哪些?

保釋的條件一般有哪些?

保釋的條件,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60條、第65條、第75條的規定,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

5、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6、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7、移送起廣播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以上七個條件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二、被取保候審人有哪些義務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根據不同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保釋的具體情況,涉及到具體的辦理條件,可以聘請律師來對違法的事實進行合法的界定,律師可以根據自己對法律適用的瞭解,來為當事人申請保釋,相關情況還需要交納一定的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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