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取保候審

我國刑事被拘留了如何保釋出來?

一、我國刑事被拘留了如何保釋出來?

我國刑事被拘留了如何保釋出來?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二、保釋的條件

保釋,在中國稱之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徵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五十二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三、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1、正面條件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③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④需要逮捕但又證據不足的被拘留人;

⑤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處理完畢,但又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⑥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2、不能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

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審。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法守法,如果不小心做了違法犯罪的事情,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刑事處罰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