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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能判緩卻不能取保

一、為什麼能判緩卻不能取保

為什麼能判緩卻不能取保

能判緩是因為滿足了判緩刑的條件,不能取保是因為不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判緩刑和取保候審之間沒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也就是説,法律對二者都是規定了法定條件的,只要滿足了才可以獲得相應的處理的。具體説來,不可以取保候審,説明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一年自動結案會嗎

取保候審期限到期後一年內案子是否結案,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定。取保候審屬於強制措施,與案件是否了結並無關係。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換句話説,具體審結期限由公檢法機關審理確定。取保候審屬於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期限為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綜上所述,行為人能判緩卻不能取保候審的原因,就在於行為人不滿足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比如確實是患有大病需要在外面接受治療的等等情形。如果不滿足條件當然是不可以取保候審了,這是非常簡單的道理。

標籤:能判緩 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