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不是不能出門
取保候審是不是不能出門
1、可以外出,但如果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該事前申請並取得批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所以,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可以正常地在所居住的市、縣範圍內出行,但是如果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範圍的,應該向負責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提出申請並經批准,如果未經批准就私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屬於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要被處予沒收保證金等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則會被取消取保候審而收押。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一條被取保候審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負責執行的派出所負責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因此,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沒有執行機關的批准去外地是不可以的。
綜上所述,這個取保候審是可以出門,但是的話如果沒有這個辦案執行機關的批准的話是不可以到外地的,要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相關的規定,並且在辦理取保候審的話也是要一定的條件並且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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