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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取保候審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法律上最新取保候審司法解釋有哪些?

法律上取保候審司法解釋有哪些?

司法解釋上取保候審一般是指偵查機關要求或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相關保證書,保證犯罪嫌疑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一般適用於對犯罪行為較輕,不需要拘留或者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做出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一般會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相關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發生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的一種措施,確保犯罪嫌疑人可以隨傳隨到,這樣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法院辦理取保的流程是什麼?

(一)申請。

申請主體: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準備的材料: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律師的需出具授權委託書;

取保候審申請書。

(二)受理。

偵查階段受理機關為公安機關,檢察院自偵案件(如貪污受賄案)偵查階段受理機關為檢察院;

審查起訴階段受理機關為檢察院;

審判階段受理機關為人民法院。

(三)審查。

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執行。

不論決定機關是公安機關、檢察院還是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適用的對象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就是一種強制手段,需要一定的條件,如實施取保候審對於社會沒有危害的。人民法院辦理取保一共有四個階段:申請階段、受理階段、審查階段和執行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