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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取保候審多久不能出省?

一、通過取保候審多久不能出省?

通過取保候審多久不能出省?

取保候審後,法律並沒有規定禁止被取保候審人出省,只是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根據上述規定,被取保候審人可以申請出省,但是否批准,由執行機關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根據以上規定,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出省需要公安機關審查批准。違反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審是否折抵刑期

取保候審不能折抵判決的刑期,取保候審和判決沒有直接的關係,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不屬於一種刑罰,所以也不能折抵判決後的刑期。

三、取保候審後一般怎麼判

取保候審是指對部分犯罪嫌疑人認為沒有羈押必要的,採取取保候審不至於危害社會的,准予其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後,一般會判處緩刑或不起訴,但不是所有的被告人取保候審後都會判處緩刑,需要根據取保的原因,取保後是否發現了漏罪、是否構成新的犯罪等各方面來確定具體量刑。所以在取保後,判決前也應當時刻關注案件的進展,儘量爭取判處緩刑或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之後是不能隨意外出的,要做到隨傳隨到。如果必須要外出的話,需要獲得執行機關的批准才行,隨意外出的話,可能會面臨重新收押的情況。

標籤:取保候審 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