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解除取保候審還要判刑嗎
一般解除取保候審還要判刑嗎
1、解除取保候審不一定要判刑。目前,就只有兩種情況是不會判刑的。第一,那就是犯罪嫌疑人本來就是沒有觸犯刑法;第二,因為證據存在瑕疵,不能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因而不能判刑。
無論犯的什麼罪,只要被取保候審,基本上都是較輕的罪行,可能都在3年以下的刑期,可能會被判處緩刑的,反正最終不會被判多重的刑的。判刑還是看案情。如果最終查實清楚是有犯罪事實那麼肯定是要判刑的,至於量刑如何也是要看案情,不過一般能取保也説明案情不是很嚴重,量刑在三年以下還有可能判緩刑的。
如果發現被告人屬於《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情形之一的,將對其宣告無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如果認為其符合緩刑的條件,就會對其進行宣告緩刑,反之,可能會對其進行判處實刑。因此取保候審只是在刑事訴訟期間為保障訴訟順利進行而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其與法院到底判處實刑還是緩刑等並無直接的聯繫。
取保候審僅僅是變更了強制措施而已。如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有可能予以逮捕。至於其最終結果是否需要坐牢,由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取保候審,完全不等於最終不能判實刑、不需要坐牢。不過,取保候審有其適用條件,一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因此,一般來説,取保候審,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判處緩刑、單處罰金等非實刑。
2、取保候審的條件: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責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3、緩刑的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僅僅只是對犯罪嫌疑人變更了強制措施,具體判刑是要根據當事人犯了什麼罪以及案件的情況來決定的,不過一般能申請取保候審的被判刑都不會很重,多數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申請取保候審也是要有一定條件的並且在取保候審期間也要遵守一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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