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可以取保候審麼
眾所周知,構成尋釁滋事罪,犯罪嫌疑人肯定會被限制人身自由,被關押起來的。有人就問過小編,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想要關押,那麼是否可以對其進行取保候審了?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做了解答,供大家閲讀了解。
一、尋釁滋事罪可以取保候審麼
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上取保候審的條件,尋釁滋事罪也是可以進行取保候審的。
二、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認定尋釁滋事罪應注意什麼
根據刑法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
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
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
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涉嫌尋釁滋事罪,只要他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其家屬依舊可以對其進行取保候審,不過在進行取保候審時,公安機關會要求取保候審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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