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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審的人有哪些義務

一、被取保候審的人有哪些義務

被取保候審的人有哪些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區別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審的程序是怎樣的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雖然取保候審也是屬於刑事強制措施當中的一種,但這種措施卻是對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措施,若能夠獲得取保候審批准的話,至少可以暫時不用被羈押在看守所。當然,對於取保候審也是有期限限制的,法律中規定每次不能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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