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和逮捕的不同之處有哪些
一、羈押和逮捕的不同之處有哪些
逮捕和羈押二者之間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性質不同
逮捕是一種強制措施,而羈押只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
2、實施主體不同
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羈押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3、產生原因不同
逮捕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
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
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二、羈押和逮捕哪個在前面?
沒有前後之分。
因為羈押是一種狀態,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
嫌疑人被抓,這是一個法律現象,可以是先刑事拘留再轉逮捕,也可以是直接逮捕。
1、如果是逮捕,那其後的時間屬於逮捕後的羈押時間,我國刑訴法規定:正常的期限是2個月。
2、如果是刑事拘留,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正常的期限是14天,特別情況下,可以是37天。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最長期限是17天。
到期後如果不批准逮捕的,則必須釋放,如有繼續偵查必要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
羈押後家屬應該這麼做:
對所犯案的事實不清楚的,可在公安階段聘請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所涉嫌的罪名,去看守所會見,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羈押聘請律師的流程:
1、 根據自身情況、擬解決的問題,作出是否委託律師的初步決定。
2、 如果有意委託,請與律師或律師助理聯繫,安排洽談、簽約時間。
3、 簽約之前,請準備好身份證、證據材料及相關的費用(以便在簽約後迅速開始工作)。
4、 與律師事務所簽署《委託代理合同》,並簽署《授權委託書》。
5、 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用,律師事務所開具發票。
6、 向律師如實陳述詳細案情,並提交證據資料。
7、 律師蒐集、整理證據,確定代理方案。
8、 案外調解(若案情需要或委託人特別要求)。
9、 律師製作法律文書,進入訴訟程序。
10、 律師參加舉證、質證等訴訟程序。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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