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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批捕不服的怎麼處理?

對批捕不服的怎麼處理?

一、對批捕不服的怎麼處理?

嫌疑人對檢察院批准逮捕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如下:

1、第五百七十四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辦理案件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行為,向該機關申 訴或者控告,對該機關作出的處理不服,或者該機關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辦理案件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對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未向辦理案件的機關申訴或者控告,或者辦理案件的機關在規定時間內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向辦理案件的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監督糾正。

對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外的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及時審查,依法處理。

2、第五百七十五條 對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中的違法行為的控告、申訴,以及對其他司法機關對控告、申訴的處理不服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由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

控告檢察部門對本院辦理案件中的違法行為的控告,應當及時審查辦理;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其他司法機關的處理不服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應當根 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時移送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或者監所檢察部門審查辦理。

審查辦理的部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以內提出審查意見。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三至五項的申訴,經審查認為需要偵查機關説明理由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説明理由,並在收到理由説明以後十五日以內提 出審查意見。

認為本院辦理案件中存在的違法情形屬實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予以糾正。認為有關司法機關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控告、申訴的處理不正確的,應當 報請檢察長批准後,通知有關司法機關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認為本院辦理案件中不存在控告反映的違法行為,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其他司法機關對控 告、申訴的處理正確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後,書面提出答覆意見及其理由,答覆控告人、申訴人。控告檢察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五日以內答覆。

以上就是嫌疑人在對批捕不服的情況下的相關認定處理情況,相關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對於確實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那麼可以對司法機關的相關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這也是屬於當事人的權利,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認定。

標籤:批捕 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