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書什麼時候給當事人?
一、批捕書什麼時候給當事人?
首先要了解逮捕通知書是由誰發,為什麼要發逮捕通知書。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1、依據我國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3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可以延長30天,即最長時間是37天。
2、逮捕通知書應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填發。通知時,一般應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無法通知時,再通知其所在單位。
二、被刑事拘留後多久通知家屬
刑事拘留後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3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通知書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轉交涉案當事人家屬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義下發的正規文件,説明涉案當事人已經被採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三、被刑事拘留了會不會判刑?
不一定。是否判刑應該在之後的法院審判後做出決定。
通常來説,在被拘留的24小時內,公安機關依法對拘留人訊問,若認為不涉嫌犯罪,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而繼續刑事拘留的,案件會進入刑事程序,接下來會進入到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法院經行為人的具體情況,判定其是否判刑。
法律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着公民的行為,如果任何公民做出了違法行為後,也是要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和審理,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已經掌握了犯罪證據時,也是可以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這一行為也是可以最大程度上預防犯罪嫌疑人再次做出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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