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二級不批捕後程序是怎樣的?
一、輕傷二級不批捕後程序是怎樣的?
輕傷二級不批捕後程序具體為公安機關需要先將已經拘留了的涉嫌當事人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的,也可以繼續偵查,偵查掌握足夠多的證據之後,可以再次向檢察院提出逮捕請求。或者也可以不提出,直接在偵查工作結束之後,交給檢察院審查即可。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公安機關對不批捕的決定不服可以不放人嗎?
1、公安機關對不批捕的決定不服不可以不放人,只能是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2、立案後的偵查期限是沒有規定的,如果公安機關已經逮捕了某犯罪嫌疑人,則偵查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提出的逮捕請求之後,需要結合法律規定判斷是否滿足逮捕的條件,對於不滿足的情形,不能批捕,但是需要説明原因。若是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在駁回逮捕請求的時候,也需要明確説明需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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