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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的程序輕傷害案件是怎樣的?

檢察院批捕後的程序輕傷害案件是怎樣的?

一、檢察院批捕後的程序輕傷害案件是怎樣的?

檢察院批捕時,輕傷害刑事案件是處於偵查階段。之後還要經過審查起訴階段,然後再是審判階段。從批捕到法院起訴所需時間跨度比較大。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複雜,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因此,批准逮捕後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複雜延長的話就説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二、公安機關怎麼執行逮捕手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執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宣佈對其依法逮捕。然後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説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執行人員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逮捕或逮捕未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三、檢察院批捕的時效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發生輕傷害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會先到場處理,對當事人採取刑拘手段。如果批捕令下來,下面就要繼續偵查犯罪線索。公安機關結案後,檢察院審查起訴,提請公訴的話,法院會在三個月內做出判決。如果當事人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取得緩刑的機會也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