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什麼情況可以批捕?
一、法院什麼情況可以批捕?
法院批捕的情況有:一種是自訴的刑事案件(即被害人及其親屬起訴,如不告不理的侮辱、誹謗案等,或有證據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如故意傷害等),另一種就是,審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時,對於未被逮捕的,決定逮捕。批捕權,在法律上通常是由檢察院行使的。因此,法院的逮捕權是一經決定,公安機關就得執行。
二、司法解釋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應當更變或解除逮捕吧。這種情況通常是被判處管制、緩刑等有期徒刑以下刑法,或羈押超期,或無罪等情況,這時按法律規定來説是應當立即解除逮捕,而不能以任何藉口關押。
另外,還一種逮捕是公安機關關了人,提請檢察院批准,檢察院決定不逮捕的情況。通常來説,只要,檢察院決定不批捕,公安機關就應當是馬上釋放或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那怕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決定有誤,要申請上一檢察院級複議也一樣。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需要明確的是,批捕程序一般都是公安機關提出的,並由檢察機關批准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涉及到由法院進行批捕的情況。有關法院批捕的條件和規定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體的司法審理程序的進行應當結合案件的犯罪事實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出現違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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