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滿後,當事人會面臨哪些處理結果?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有一定期限的,那麼刑事拘留期滿後,當事人會面臨哪幾種處理結果?下面本站小編結合有關法律文件,在大家普及下關於刑事拘留方面的知識。
一、刑事拘留滿後,對當事人會有哪幾種處理結果?
1、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3、釋放,同時處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執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4、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二、刑事拘留期限是多少天?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 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三、拘留的適用條件有哪些條件?
我國法律規定,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 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 定。
由此可見,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進行刑事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刑事拘留期滿後,檢察院會結合公安機關偵辦結果給於當事人相應處理,如果是當事人沒有犯罪證據的,會給於釋放;對於有確鑿證據的當事人,檢察院會責令公安機關進行逮捕,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濟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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