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的地點在哪裏

監視居住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它主要適用於特定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多人都對其有一個疑問,既然是監視居住,那麼監視居住的地點在哪裏了?本站小編針對這個問題下文做了解答,詳情請閲讀下文。

監視居住的地點在哪裏

一、監視居住的地點在哪裏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的場所為“住處”或“居所”,被監視居住的人沒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對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説,監視居住的場所為指定的“居所”。我們認為,所謂的“住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連續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為無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場所;而行政拘留所是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場所,行政拘留是一種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措施。

如果在行政拘留所執行監視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羈押。所以,對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處執行;沒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為監視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執行監視居住,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監視居住的對象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三、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規定有哪些

新《刑訴法》第七十七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因此,監視居住的地點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固定生活的地方和公安機關為犯罪嫌疑人指定居住的地方,在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不可以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要是對此你有任何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他們將為你答疑解惑。

標籤:監視居住 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