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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怎樣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律師解析:羈押期間的起止日期,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1)從檢察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之日起開始至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審查起訴之日或釋放之日止;
(2)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而且不再經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3)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4)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