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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請審查逮捕告知書下達了怎麼辦

報請審查逮捕告知書下達了怎麼辦

報請審查逮捕告知書下達了怎麼辦

一般而言檢察院批捕,是已經掌握了初步證據的。但是,最終是否定罪,是需要法院來作出判決的。實踐中檢察院批捕後法院最終定罪的比例很高,刑期長短要看具體案件情況,建議委託律師介入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具體情況。

《刑法》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擴展資料:

對逮捕後被判無罪等情形的分析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黃生林和胡勇,對我國審查逮捕案件存在的捕後被判無罪、作不起訴處理和偵查機關作撤案處理,簡稱下行處理的情形的原因,進行了分析。

逮捕案件下行處理的原因主要有,司法解釋發生新的變化,證據發生重大變化,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需要,證據認定和法律理解認識不一,以及案外因素的考量,等等。

針對逮捕案件下行處理,暴露出的問題主要有,司法理念存在偏差,證據審查把握能力不足,逮捕必要性把握欠妥當,捕後跟蹤監督比較薄弱,辦案程序存在瑕疵等。

如何預防和減少逮捕案件下行處理,作者提出了應對措施。作者認為,應從理念轉變,機制完善,制度健全,能力提升等方面,最大限度的預防和減少案件下行處理髮生。

一、牢固樹立少捕慎捕理念。正確適用逮捕條件,最大限度的降低審前羈押率,應強化逮捕必要性的審查,提高釋法説理的能力,充分闡釋逮捕的理由和依據,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

一是轉變以口供為中心的辦案理念,建立健全以客觀性性證據為核心的證據分析、論證和事實認定體系,高度重視書證,物證,鑑定意見,電子數據,等客觀性證據在案件中的證明作用,充分注意言詞證據發生變化,及零口供導致案件不能認定的可能性。

二是加強對關鍵證據的審查判斷,重點加強對有疑點、矛盾的證據的綜合分析,注重對無罪、罪輕證據的審查。三是加強對證據的分析預判,既要充分考慮,綜合分析在案證據,也要對捕後偵查階段,證據獲取的可能性,公訴和審判環節,對證據的要求。

三、建立完善偵捕訴銜接機制

加強捕後繼續偵查取證的引導,密切關注案件偵查進展,及時掌握補充偵查情況。建立與公安機關常態化的溝通聯繫機制,統一證據標準,提高報請審查批准逮捕案件的質量。加強偵查監督、公訴部門的協作配合,統一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的標準。

四、強化案件質量監管。案件管理部門特別要對辦案期限、文書製作使用、強制措施適用、訴訟權利保障等方面加強流程監控。通過組織開展案件質量評查等,加強對案件實體方面的審查監督。

五、提升審查批准逮捕的能力。更加突出檢察官的辦案主體地位,確保員額檢察官成為有職有權,相對獨立的辦案主體,加強檢察輔助人員的配備使用,讓檢察官將工作重心放在卷宗審查,證據分析論證和文書把關等決定性親歷性的司法事項上,提高檢察官獨立辦案,獨立擔責的能力。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一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那麼一定是具備了初步的證據的,才會下達批准逮捕的通知,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一旦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批捕通知,就要在第一時間實施逮捕行動,並羈押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