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期滿後還能延長時間嗎
一、監視居住期滿後還能延長時間嗎
監視居住是不變期限,不可以延期。法律明確規定期限是六個月。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而六個月後是隻可以轉取保候審或者(證據充分)可以拘留、報檢察機關批捕,證據不足解除強制措施.
二、監視居住是由誰決定的
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決定監視居住,應當向其本人宣佈,並由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決定書上簽名。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人監視居住,應當在宣佈後立即將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並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准犯罪嫌疑人離開住處、居所或者會見其他人員的,批准前應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監視居住決定書》。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時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由其簽名(蓋章)、捺指印,並及時通知負責執行的派出所。《監視居住決定書》是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法律依據,辦案部門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必須持有該文書。公安機關將監視居住的決定通知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時,應當使用《監視居住委託書》。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暫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船)駕駛證件。這主要是考慮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當其離開往處或者居所時,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對犯罪嫌疑人執行監視居住的機關暫扣被監視居住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船)駕駛證件,可以對被監視居住人進行必要的限制,有利於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促使他遵守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決定監視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執行。監視居住的執行機關是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這主要是從派出所的性質及有利於辦案的角度考慮的。但是,由於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涉及到經濟領域的犯罪案件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這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比較敏感,對其監視居住後,公安機關辦案部門還應當積極協助派出所執行,這對查清全案、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將更為有利。
法律中對監視居住的期限有明確的規定,此時最長是不能超過6個月的。而其中情況特殊的話,往往會對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當然,在監視居住期限屆滿之後,是不允許延期的,這個時候只能解除監視居住或者變更監視居住。如果有延期的行為,則就會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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