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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把被害人關押5小時是否合理

一,警察把被害人關押5小時是否合理

警察把被害人關押5小時是否合理

時間不定,通常需要5-6天左右的時間,特殊重大案件可能出現延期的情況,時間會更長。刑事拘留是追究刑事責任的開始。37天是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在此期間內,會轉為逮捕。然後就是長時間的羈押,等候法院審判,直到法院作出生效判決。

二,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關押問題的處置需要自己按照有關要求進行陳述,這樣事情的解決就會在程序上簡單不少,但是最為關鍵的是自己在案件的處理上不要出現違反規定的情況,否則事情的解決會損害自己的權益,不能因為自的一時衝動就做出此類過激行為,進而導致自己的利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