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刑事拘留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為了防止一些刑事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提前逃跑,我國公安機關在有證據的情況之下,就會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性的措施,一般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刑事拘留。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將犯罪嫌疑人移交至人民檢察院的,所謂規定的時間,就涉及到刑訴法刑事拘留期限的相關規定。
一、刑訴法刑事拘留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由此可見,刑事拘留最長37天,即提請批准逮捕最長30日,加上7日的檢察院審查時間。
二、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由此我們可以得知,刑訴法刑事拘留期限最長的時間是30天,這也就是説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已經超過30天,但是公安機關仍然沒有將犯罪嫌疑人移交至人民檢察院的話,這就證明很有可能是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就必須要將犯罪嫌疑人釋放的。在刑事拘留的時候,必須要出具居留證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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