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捕後公安機關還能改口供嘛
一、被批捕後公安機關還能改口供嘛?
1、在公安局錄的口供,是不可以修改的,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檔供查詢的。
2、如果當事人在錄口供時有誤、有錯等,可以向警方反映補作筆錄。
3、如已作筆錄對當事人權益有侵害時,可以依法推翻,就是不讓司法機關認可。對於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申請複議提出口供的不合法性。對於公訴案件,可以在法院審理時提出。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閲案卷材料,製作閲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2)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認為建議正確的,應當立即提請批准逮捕;認為建議不正確的,應當將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就公安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所作的筆錄來説,公安機關所製作的筆錄必須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吻合的,這樣才會被採取。哪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公安機關實際調查的結果是不一樣的,公安機關也不能夠按照自己預測的結果去私自更改口供,這樣的口供不僅不會被司法部門認可,相關工作人員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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