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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知道有沒有批捕行為?

如何知道有沒有批捕行為?

一、如何知道有沒有批捕行為?

對於檢察機關有沒有實施批捕,可以到當地檢察機關查詢,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偵查監督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二、批捕程序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偵查監督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在查閲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和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1)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並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2)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執行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的3日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複核後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上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一般來説,檢察機關會根據公安機關提交的批捕申請,經審查後,如果批捕條件成熟,會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行政決定。也有特殊情況下,例如證據不夠充分,不能認定犯罪事實的,可以退回批捕申請進行補充調查。至於如何知道有沒有批捕行為,可以到司法機關查詢。

標籤: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