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強制措施

沒有證據可以拘留多久?

沒有證據,不可以拘留嫌疑人!

沒有證據可以拘留多久?

留置、盤查的是24-48小時。刑事傳喚是12小時。一旦符合條件,即可拘人。

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沒有證據,應於24小時內立即釋放。併發於釋放證明。

刑拘一般3日,特殊情況可延長1-4日。符合結夥、流竄、多次作案的,可申請延長拘留至30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拘留後,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在特殊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期間,是不斷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的過程,如果認為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公安機關就會向檢察院提請逮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且需要逮捕羈押,檢察院要對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進行審查,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就不會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就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後,拘留最長不得超過三十七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拘留犯罪嫌疑人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如果條件沒有達到。或者沒有相關的證據是不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否則可能因為程序違法等情形,被要求國家賠償或者其他的損害賠償。因此如果要拘留犯罪嫌疑人需要先收集證據。

標籤:拘留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