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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批捕的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案件批捕的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案件批捕的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1、公安機關提請批捕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2、檢察院審查批捕,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3、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二、滿足哪些條件檢察院才會批准逮捕?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被批捕後的流程有什麼?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實際上批捕跟逮捕是兩回事,批捕的流程建立在公安機關已經提請批捕的基礎上,一般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不會提前介入。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流程就是審查和做決定這兩個環節,公安機關應根據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採取下一步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