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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説明案情嚴重嗎

視案情而定。
監視居住期間是一種相對較輕的限制人生自由的強制措施,在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配合案件機關的傳喚,調查等。
惡意不配合的話,可能會導致辦案機關直接將你逮捕。根據法律規定,監視居住屬於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確有犯罪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仍然要追究刑事責任。在監視居住期間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否則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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