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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時間算拘留時間嗎

一、留置時間算拘留時間嗎?

留置時間算拘留時間嗎

不算;

對被詢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到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詢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詢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留置,只是警方調查的一種措施,如果在留置盤查期間發生違法、犯罪嫌疑人構成違法、犯罪行為,會被採取強制措施,包括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等。

二、留置權的適用範圍

留置權的主體、客體及其權利義務,只有通過適用,才能使其在運動中以動態的形式聯結起來,發揮擔保的作用。那麼留置權的適用領域即適用範圍如何的。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根據這一規定,留置權只有在法律對其有直接規定時才能適用,如果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留置權這一擔保形式,則不能適用。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值得商榷。綜觀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只有《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等少數幾個法律規範規定了留置權這一擔保形式,而大量的本可以適用留置權的法規,如《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國內貨物運輸規則》、《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等,都未對留置權作出具體規定。如果以法定作為留置權適用的必要條件,那麼就大大縮小了留置權的適用範圍,這與我國經濟生活的複雜多樣是不相稱的。筆者認為,為了充分發揮留置權在實踐中的擔保作用,在法定留置權之外,還應有約定留置權,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可在合同中約定,只要具備了留置權成立的一般要件(債權人實際佔有留置物;債務人未履行因留置物所生之債務達一定期限),債權人便可行使留置權。這樣,留置權在我國民事活動中的適用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留置權可適用於加工承攬合同。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應當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如果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給付報酬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折價或變賣,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後,剩餘的返還給定作方。當然,有的承攬合同採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彌補承攬人損失時,還可以適用違約責任,追索定作人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第二,留置權可適用於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築安裝承包合同。按照建築安裝承包合同,建築安裝單位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與建設單位約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驗收已完成的項目並給付報酬。如果建築安裝單位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後,建設單位不給付報酬達一定期限,建築安裝單位可對建設項目實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權。當然,由於建築安裝承包合同具有強硬的計劃性,建築安裝單位在行使其留置權時,注意不能與國家計劃相沖突,否則不能行使。

第三,留置權可適用於保管合同。根據保管合同,保管人為存貨人保管財產,保管合同終止時,存貨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報酬。如果存貨人拒絕支付報酬達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對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權,將保管物折價或變賣,以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清償其保管費。

第四,留置權可適用於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按照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應將託運的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並交給收貨人,託運人應當給付規定的運輸費用。如果承運人將託運的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託運人在一定期限內始終不給付運輸費用,那麼承運人可將託運的貨物留置,折價或變賣求償。

第五,留置權可適用於財產租賃合同。按照租賃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給付報酬並於使用(收益)完畢後返還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賃費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賃合同的同時留置承租人的相應財產。

第六,留置權可適用於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按照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一定的委託事務,委託人應補償受託人因完成委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並給付一定報酬。如果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後,委託人不履行其義務達一定期限,受託人可將其佔有的委託人的物品或有價證券留置,從中求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留置與拘留是不一樣,對於兩者計算的時間一般就會不同,留置也是有時間規下的,如果超過了時間還沒有夠標準進行拘留那麼就必須要進行放人,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標籤:拘留 留置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