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傳喚判決的程序是怎樣的?
在法律中規定公安機關可以使用傳喚證強制傳喚,那麼強制傳喚就是公安行政強制性措施嗎?強制傳喚判決的程序是怎樣的呢?本站在本文中將會主要介紹強制傳喚的程序有哪些,怎樣執行的。
強制傳喚是否是公安行政強制性措施?
不是。
一、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定職權和程序,採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或者強制其履行某種義務的公安行政執法行為。主要包括:
(1)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有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強制治療、強制約束等。
(2)限制財產權利的行政強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等。
二、公安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相對人不履行公安機關作出的、已發生效力的執行性行政決定時,公安機關依法強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執法行為。主要包括:強制拘留,強制傳喚,遣送出境;強制劃撥,強制扣除;強制拆除;代履行,強制金等。
強制傳喚判決的程序是怎樣的?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詢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
第五十三條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並通知其家屬。公安機關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適用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以上就是強制傳喚的意義及其具體的程序,總的來説就是強制傳喚是公安履行的行政執法行為,它的在施行前公安機關會告速原因和依據。這只是簡單的為大家介紹,具體的事件將會予以具體的處理方案。所以遇到強制傳喚判決這種情況,建議先找專業的律師諮詢,讓其分析,得到最好的解決辦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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