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強制執行2年過了怎麼辦
如超過2年,申請執行,對方無異議,也可申請執行,對方有異議,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1、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是2年,進入執行程序後一般是6個月執行完畢。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3、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超過申請強制執行期限而提出強制執行的,法院通常對申請人的申請應該直接立案執行。對於申請人的申請,法院不能主動適用時效,也不能對被執行人進行説明也即釋明。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從本條文來理解,申請執行的期間可以發生中止、中斷,而非除斥期間。而且該條明確提出申請執行時效的概念,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因此,申請執行時效對當事人產生的權利範圍,與訴訟時效制度對當事人產生的權利範圍應該屬於同樣的權利範圍。這一權利範圍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現就是時效抗辯。如果案件當事人沒有自己提出時效抗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法院是不能主動適用時效抗辯的,也不能對時效抗辯進行釋明的,在法律上時效抗辯視為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假如在案件的審理或執行當中,當事人沒有提出這一抗辯,法律即視為當事人自己放棄這一權利。
此外,假如法院在立案審查期間對申請人的申請執行期間是否發生中止、中斷進行審查,那麼法律規定的七天立案審查期遠遠不夠,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根本沒有辦法徹底查清事實。因此,對於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案件,法院應直接立案執行而不應審查,如在執行的過程中被執行人提出已過兩年的申請執行期間且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法院可以終結本案。
強制執行的有效期一般為兩年,如果超過了兩年就過期了,這個時候只能嘗試再去申請執行,還有看對方是否有異議,願意執行,一般情況下是很難執行了,因此當事人想要申請強制執行,要先注意以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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