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與批捕有什麼區別?
一、拘留與批捕有什麼區別?
1、適用條件不同
(1)拘留的條件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某種緊急情形。上述兩要件,只有同時具備、才可拘留。
(2)逮捕的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採取、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逮捕。
2、有權決定拘留,與有權批准、決定逮捕的機關不完全相同。
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3、羈押的期限不同。
拘留的羈押期限,通常為14日,最多為37日;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為2個月,遇到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長。
二、公安機關怎麼執行拘留程序?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滅或者偽造證據;有可能互相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證的。所謂無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者工作單位的。影響通知的原因消失後,辦案人員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的時候,有緊急情況,比如嫌疑人逃跑的,可以先行拘留。刑拘和逮捕都是強制措施,但是也有區別。從條件和程序上兩者不同,逮捕要經過檢察院批准才行,而拘留公安機關就可以執行。從程度上看,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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