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強姦罪都需要哪些證據
一、告強姦罪都需要哪些證據
強姦案件的證據應當有:
1、按現場勘察筆錄:現場遺留的飲料、水杯、針管、針劑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證。如在麻醉類強姦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飲料中添加春 藥、麻醉劑的現象,此類物證也 需要結合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所作的陳述,是證明強姦行為存在的直接證據。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事實,被害人的陳述是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3、精斑檢驗鑑定、DNA鑑定:如可證明有性行為發生的場物品類證據,如遺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跡、毛髮或者體液混合物的避孕套、牀單、被套、枕巾、枕套、紙巾等物品,這類物證一般需要結合鑑定結論予以印證。
4、被告人口供(當然其他證據充分,沒有被告人口供也可定罪)及相關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為直接主體,其證據較為直觀。
確定是否為強姦,還要叢發案時間、發案地點、男女雙方認知程度、衣物有無在案發時被撕破以及報案時間等情況綜合研究確定。
二、強姦罪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立案的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着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
這裏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第一次性行為是違背婦女意志的,符合強姦罪的特徵,但婦女未告發,以後又多次自願與男方發生性關係,可不再追究強姦罪的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在第一次強姦之後,男方利用女方不敢聲張的弱點,採用威脅方法繼續糾纏女方,使其忍辱從奸,應當認定為強姦罪。
強姦的暴力程度其實也是蠻高的,主要是為了壓制被害女性的反抗,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很容易造成女性人身受傷。所以強姦罪侵犯的法益就是複雜的,包括女性的性自由權和人身權。當然也只有在認定構成了強姦罪之後,才能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很多時候,犯強姦罪的都是男子,但是婦女在教唆男子或者幫助男子強姦的時候,可以作為強姦罪的共同犯罪進行處罰。應當按照她在強姦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定為教唆犯或從犯,依照刑法有關條款論處。是否構成強姦罪,需要結合證據判斷。因此,在發生強姦案後,受害人一定要儘快的向公安機關報案,方便偵查機關能夠收集到有效證據,如果間隔時間較長的話,公安機關很有可能就不會立案了,因為此時的證據大部分都已經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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