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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的特徵有哪些?

集資詐騙罪的特徵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可以聽到集資詐騙的新聞。集資詐騙的案件一般牽扯人數廣泛,且集資的金額巨大,對社會影響巨大且惡劣。所以,對於我們普通老百姓來講,不僅要知道什麼是集資詐騙罪,還要了解熟悉集資詐騙罪的特徵,其特徵就是其具體的表現形式,以便於我們在遇到時加以辨別以免陷入詐騙的陷阱當中。 

首先,集資詐騙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

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2、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關於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3、被騙對象的公眾性和廣泛性

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佔有儘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集資詐騙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範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十分清楚地瞭解到集資詐騙罪的特徵有哪些,通常集資詐騙的犯罪行為會戴着集資的假面具而進入看似合法的資金市場,它對國家的金融管理會造成秩序性破壞。由於集資是多人集合資金的行為,一旦集資形成便會涉及到多人,這也是認定為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之一。因此,要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屬於集資詐騙,必須能夠證實行為人實施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對未實施此行為的詐騙行為,應認定為普通詐騙行為。

標籤:詐騙罪 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