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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自首怎麼處理?

信用卡詐騙罪自首怎麼處理?

現如今,信用卡的使用非常廣泛,但是也有很多人因為貪心,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這種行為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是不可取的,因此公民應當管束好自己,做一個懂法、守法和愛法的好公民,當如果已經犯下了信用卡詐騙,最好是主動投案自首,信用卡詐騙罪自首是如何處理的呢?下面是一些參考資料。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義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1]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二。刑法處理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主動投案自首,認罪態度好,在量刑上法官會酌情從輕考慮處罰。會從輕處理,可委託律師辯護。

當然當事人最好的處理辦法就是立刻主動投案自首,詳細地交代自己犯罪的經過,態度要誠懇,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要求請委託律師來進行辯護,其實只要當事人認罪態度良好,一般情況都會從輕處理,還有機會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