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怎麼處理
信用卡詐騙的行為在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標準之後,那麼才會被認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也就是説這種情況下才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其作出相應的處理。但現實中,認定行為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怎麼處理呢?這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解答疑惑吧。
一、如何處罰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犯了信用卡詐騙罪怎麼處理
生活中,不只是普通的消費者利用信用卡實施詐騙犯罪,有些銀行內部工作人員也會單獨或者內外勾結利用信用卡實施犯罪。對於這類行為,應當根據下列幾種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1)銀行信用卡業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收受賄賂後,對應當止付的信用卡不僅不通知止付,反而提供惡意透支授權,其行為既構成受賄罪或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又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共犯,應對其構成的數罪實行並罰。
(2)銀行信用卡業務人員利用管理、操作信用卡的便利條件,騙取持卡人已填好的取款單,自行兑現,騙取數額較大的現金,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然後利用其負責結算的工作便利拖延結算,或者在銀行計算機內存流水賬中,非法刪除自己的取款記錄,侵吞銀行資金。其行為既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特徵,又符合貪污罪或職務侵佔罪的特徵,屬於法條競合。如果行為人系國家工作人員,則同時構成貪污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因貪污罪的法定刑重於信用卡詐騙罪,應適用貪污罪。如果行為人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則其行為同時構成職務侵佔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因信用卡詐騙罪的法定刑重於職務侵佔罪,故應適用信用卡詐騙罪。
(3)銀行信用卡業務人員與持卡人互相勾結,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持卡人騙取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或者向持卡人越權超限額授權,或者向不法分子提供有效卡的資料、有關電腦程序資料、密碼編譯資料等,從而騙取銀行資金,共同分贓的,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或職務侵佔罪,同時也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與前一種情況相同,也屬於法條競合。處理方法同前述。
(4)特約商户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在顧客用信用卡消費結算時,私下重複刷卡,非法佔有信用卡資金。此種行為,因為犯罪對象是持卡人的合法財產,而非特約商户的財產,故不能認定為職務侵佔罪。行為人的行為實質上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故應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在《刑法》中具體對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作出了規定,而這恰好也就解決了信用卡詐騙罪怎麼處理的問題。我們要另外提醒您的是,惡意透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必須滿足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這一條件。如果及時償還了透支數額的,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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