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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詐騙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詐騙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詐騙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勞動合同詐騙罪,有合同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單位構成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三、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在司法實踐中,只有建立勞動關係後才要籤勞動合同,即便是員工或者用人單位偽造勞動合同,一般也不構成合同詐騙,合同詐騙的表現形式主要是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別人的名義籤合同,且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