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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銀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銀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銀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適用於普通的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只不過有些案情涉及到單位詐騙。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僅對普通詐騙量刑數額標準進行了調整,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詐騙罪量刑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三、詐騙罪量刑指導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在對銀行實施詐騙行為的時候,可能是普通的詐騙罪,也有可能成立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但是在沒有特殊説明的情況下,我們一般還是認為構成普通詐騙罪。於是在立案標準上面,自然就按照司法解釋中對詐騙罪的規定處理。只要詐騙銀行的財物達到3000元的,那麼就可以認定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