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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集資詐騙罪的數額較大?

如何認定集資詐騙罪的數額較大?

大家都知道,集資詐騙是我國法律案件裏面比較典型和常見的犯罪行為之一,總是有那麼一些人不思進取,去踏踏實實幹活,反而去鋌而走險,實施詐騙。對於集資詐騙,它的涉案金額的多少與它的量刑標準是息息相關的。那麼,如何認定集資詐騙罪的數額較大?本站小編給您答案。


一、定義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二、標準

1、司法實踐中

(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2、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

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的資金的行為。在實踐中,犯罪分子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主要是利用公眾缺乏投資知識、盲目進行投資的心理,鑽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紛繁複雜、投資法制不健全的空子進行的。如有的行為人謊稱其集資得到政府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有時甚至偽造有關批件,以騙取社會公眾信任;有的大肆登載虛假廣告,引起社會公眾投資盈利心理;有的打着舉辦集體企業或發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優厚的紅利為誘餌;有的虛構實際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企業計劃。只要行為人採用了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進行集資的,均屬於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

3、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三、如何認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數額較大:個人數額十萬以上,單位數額五十萬元以上;

2、數額巨大:個人數額二十萬以上,單位數額五十萬元以上;

3、數額特別巨大:個人數額一百萬元以上,單位數額二百五十萬以上

以上就是小編關於如何認定集資詐騙罪的數額較大這個問題的全部答覆。根據上述的規定我們可以瞭解到,集資詐騙認定在法律上是有着非常詳細的規定的,不能偏差一步。它的量刑標準的規定也非常的全面,要按照法律要求的來進行。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