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招搖撞騙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廣東招搖撞騙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
2、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
二、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都有什麼?
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佔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綜上所述,對於廣東招搖撞騙的立案標準是隻要行為人實施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行騙的,那麼公安機關都會介入立案調查,對於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的認定構成是不一樣的,招搖撞騙罪的認定是需要看具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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