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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未遂情節嚴重怎麼認定

詐騙罪的未遂情節嚴重怎麼認定

即使在詐騙犯罪當中其實也是存在未遂的,而按照規定對於未遂犯一般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而實踐中未遂情節嚴重的話,這種情況下又該如何進行認定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詐騙罪的未遂情節嚴重怎麼認定

一、詐騙罪的未遂情節嚴重怎麼認定

詐騙罪是侵犯財產罪中的一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頒發實施的《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對於情節嚴重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有必要對情節嚴重作明確的認定。

1、詐騙的數額達到巨大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二)項規定,對盜竊未遂情節嚴重應定罪處罰,同時將情節嚴重解釋為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即將欲盜竊的財物數額大小作為認定情節嚴重的標準。筆者認為應將欲詐騙的財物數額達到巨大作為認定情節嚴重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2、社會危害性較大

如以販賣毒品的手段進行詐騙,實踐中的類似犯罪往往因詐騙不成而引發其他殺人、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所以這類詐騙未遂的情節是嚴重的;又如慣犯或流竄作案等危害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情形。

3、曾因詐騙受過刑罰處罰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曾因詐騙受過刑罰處罰的,屬於特別嚴重情節之一,因此將此項列為詐騙未遂應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為這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大,如不及時打擊,將會導致下一個詐騙案的發生。

4、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未遂雖未造成實際的財物損失,但也極有可能導致損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的後果,這種情形並不能因為沒有造成財物損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應根據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損害程度,對其予以定罪量刑,應列為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

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數額較大”,即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

2、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3、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也是需要經過嚴格的認定之後,才能確定行為人屬於未遂犯的,畢竟此時的處罰與對既遂犯的處罰不同,因此在訴訟過程中,律師也是可以從這方面入手進行辯護。最後量刑處罰的時候,也要考慮到具體詐騙的數額或者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