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意見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最新量刑意見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3.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哪些屬於假藥
我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假藥”作為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重要物證,對於其是否屬於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的關於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藥品變質,藥品被污染以及藥品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等問題,顯然屬於專門性問題,需要進行鑑定,並納入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登記管理制度,嚴格依據鑑定有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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