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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税發票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虛開增值税發票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虛開增值税發票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虛開的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虛開增值税發票的這種行為會導致國家財產受到嚴重損失,在有些需開增值税發票的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虛開的增值税發票數額甚至都高達上億元,對這種嚴重無視國家法律制度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需要依法制裁方能彰顯司法制度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