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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1、為他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税勞務而為其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了應税勞務但為其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2、為自已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本身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者接受應税勞務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税勞務但卻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